水下文物是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修订对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情形、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明确标示范围和界线,制定并公布具体保护措施。
日前,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资料图(来源:CFP)
关于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一是明确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二是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明确海上执法机关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执法职责,赋予其行政执法、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等权限;三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执法协作,共享水下文物执法信息。
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是根据水下文物保护特殊性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施水下文物原址保护的重要手段。随着水下文物资源调查和水下考古工作的进展,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需求日趋增强。此次《条例》修订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对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情形、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为今后各地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增强了可操作性,具体制度包括:一是明确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可以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二是明确划定调整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三是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明确标示范围和界线,制定并公布具体保护措施;四是规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